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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件最新情况_张扣扣案处理结果

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 1、张扣扣母亲案有没有追责 2、张扣扣死刑执行了吗...

本文目录一览:

张扣扣母亲案有没有追责

对于张扣扣母亲的案件,是否会追责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母亲被证实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例如犯有重大罪行,那么有可能会追究其责任。如果母亲只是因为某些不良行为而遭到处罚,那么也许不会追究其责任。另外,如果母亲是受害者,则不会追究其责任,而是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因此,是否会追责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具体的案情,最终要由法院裁定其责任。

张扣扣死刑执行了吗

2019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死刑复核一案,依法裁定核准张扣扣死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张扣扣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

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张扣扣会见了其近亲属。

张扣扣案王校军什么职务

管理处主任

据新京报报道,从南郑区委宣传部证实,张扣扣案3名死者情况为:王自新,男,现年71岁,务农;王校军,男,现年47岁,系王自新长子,国家公职人员,其工作单位为南郑区红寺湖管理处,职务为管理处主任(正科级);王正军,男,现年39岁,系王自新三子,原在西安打工。嫌疑人情况为:张某某,男,35岁,未婚,无正当职业,2017年12月外出务工回家。

2019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死刑复核一案,依法裁定核准张扣扣死刑。

当年错判张扣扣法官现状

当年错判张扣扣法官现状是停止任职。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根据纪检察院法官相关规定,任职名单显示当年错判张扣口法官现状是停止任职法官已经离开检察院,去寻找其他的任务工作,开除体内工作及取消任职环境和任命表格。

王扣扣被怎么判的

如果张口不判死刑,就应该废除。

【济南刑事律师网摘要】关键词:故意杀人,血仇

从张扣扣案的现场解说来看,为张扣扣叫好的人不在少数。

1月8日,汉中中院一审判处张扣扣死刑。再次告诉我们:22年前的判决没有错,正义不应该为杀人案买单。

让我们跟随时间的印记回到2018年2月15日。现在是大年三十,举国上下都充满了欢乐和芬芳。在魏国和蜀国争夺的名城南郑,一起惨烈的杀人案为当地百姓的年夜饭增添了色彩。、王教军、王父子怎么也想不到,年三十的团圆饭被“魔鬼”变成了“断头饭”。凶手残忍无情,刀致命,击中要害,狂刺,冷酷无情,肆无忌惮。家里三个男人有一天飞成了灰,一时间举国震惊,百姓惊骇,舆论哗然。

据悉,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观察到、王教军、王及其亲属均已回到家中,准备祭奠祖先。张扣扣戴上帽子和口罩,身后跟着一把准备好的单刃刀,伺机作案。在从王教军和王坟前回来的路上,张扣扣用刀捅了王和王教军几刀。随后张扣扣持刀赶到王子欣家,持刀向坐在正房门口的王子欣连刺数刀,致两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后死亡。随后张扣扣回到家中,拿着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和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教军的车玻璃割破,将汽油洒在车后座和车尾并焚烧,随后张扣扣逃离现场。2018年2月1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欲溜回家取钱。被巡逻民警和武警发现后,翻墙连夜逃跑。随即,警方再次组织地毯式搜捕。2018年2月17日7时45分,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这是一起毫无争议的故意杀人案,凶手的罪责无可辩驳。然而一石激起千层浪,22年前的一桩旧案却被“有心人”带出水面。1996年,张扣扣母亲王秀平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与张扣扣被害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无良媒体利用大众的“朴素正义观”混淆视听,夸大其词,把张扣扣包装成替母报仇的“孝子”,把他粉饰成为民除害的“侠客”,把他刻画成血债血还的“复仇者”。他们试图以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程序不当、赔偿太少等理由来笼络公众。22年前。一些“网络喷子”认为法院应该不顾事实判张扣扣无罪,一些“键盘侠”认为张扣扣不顾法律是“英雄的结果”。他们自以为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无情地批判司法审判,无休止地冷嘲热讽受害者家属,披着正义的外衣发表法盲言论,却打着道德的旗号散布虚假言论。作者只能说:没有。

事实胜于雄辩,谣言止于智者。再高明的伪装,也经不起法律的推敲。再感人的谎言,也经不起事实的筛选。正义不会被历史扭曲,正义不会因为吹嘘而停止。我们不妨擦亮眼睛,解剖22年前故意伤害案的麻雀,剥茧,看看孰是孰非!

一、王对之死张扣扣母亲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是否准确。

据当地村民说,王秀平很不耐烦。直言不讳的村民直接摆摆手,“那是一张充满恶意的嘴”。许多村民形容张扣扣的母亲“虐待成性,像个泼妇。”时任村支书的王小明记得,1996年张穆去世的时候,村里有一个声音,“哎呀,除了一次伤害,附近就没有休息了。”

根据判决书,张福如的妻子与王的母亲杨关系不好。1996年8月27日19时许,路过王家时,向王的二哥脸上吐唾沫。争吵后,王得知的消息,与吵了起来。在用扁铁打了王的左前额和左脸后,王立即拿起一根木棍打的头部。当晚22时许,王倒地死亡。

王为何被判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是本案的一大焦点。部分网友和公众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判断的依据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是故意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况发生。据法庭审查,案发当日,被告人王在用扁铁将头部、面部击伤,血流不止,后从现场捡起一根木棍击打头部,致王倒地,未继续实施伤害行为。因此,先加害,王后加害,并未继续加害于。没有剥夺王秀平生命的意图。因此,王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故意杀人。

二。本案量刑是否适当

案件发生时,农村户口登记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而非公安机关。到案后,公安机关提取了王坪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王出生于1979年4月23日”的户籍证明,证明王到案时已满17周岁零4个月。由于张扣扣的父亲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及相关证人对王的年龄及户籍证明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本院认定王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证据确实充分。

那么,关于本案量刑是否适当,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案发时,刑法97条尚未颁布,法院引用了刑法79条。根据刑法第79条第1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笔者认为,本案系民事纠纷,张扣扣的母亲有过错,王未成年,法院判处王有期徒刑7年是适当的。如果有疑问,不妨将此案与张扣扣杀人案进行对比。王并没有像张扣扣(张扣扣事先准备好了自己的帽子和面具)等作案工具那样蓄谋已久,而是暂时进行了反击;王郑钧并没有像张扣扣那样接连刺中被害人(据后来医护人员反馈:王教军胃部受伤严重,“肠子都出来了”王的脖子都快断了。王子欣的伤口主要在腹部、胸部和颈部,基本上每一处都是要害部位。”),尽管王用棍子打了的头,但他并没有一棍子接一棍子地打死。

在网上,王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说法,无疑指的是1997年的刑法。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残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能用刑法97条来评价刑法79条规定的案件。

3.本案是否存在“顶包”的情况?

有人认为是因为王未成年,才让王捂包,张扣扣的母亲之死是王家父子共同加害所致(王家长子王教军当时不在家)。在我看来,这完全是胡说八道。试想当时王系的学生为什么不自己去顶包,却牺牲了儿子的大好前程让王去顶包?如果不允许小王福军接受这份工作,他为什么不能得到较轻的判决?

也有人说,当时王教军是乡长,利用职权干涉此案。那时候王教军才25岁,还是个写材料的小文档。想象一下,一份小小的文件会如何干扰司法案件。

根据法院的审查结果,张扣扣的父亲张福如和他的妹妹都证明王对殴打负有责任,而和他的第三个儿子没有参与。同时,在场的其他五名证人也证明对王的伤害负有责任。至于张福如和张立波现在的否认,无论他们的论据多么有力,都无法推翻当年的白纸黑字和红印章。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不存在所谓的“顶包”。

四。本案判决赔偿经济损失9639.3元是否合适?

有人说:“一条人命这么贱,连一万块钱都不值。”这明显是刻舟求剑,瞎子摸象。1996年北京的房子才4000平,企业员工平均月薪大多在100-200元之间。万元户在汉中农村很少见。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惩处,并根据情节给予经济损失的赔偿”,而人民法院在确定经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时,丧葬费一般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职工丧葬费标准。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1995〕107号)规定,陕西省1996年死亡的工作人员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王的监护人实际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费用8139.3元,赔偿1500元(共计9639.3元)。

因此,笔者认为,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和当时的实际情况。

别提张扣扣是个扶正义的“侠客”了。不要说张扣扣是以血还血的“最后一人”。法治社会不允许私刑,现代社会禁止丛林法则。在法治日益完善的今天,同伦复仇早已被刑法所摒弃。在人们法治观念不断提高的当下,我们应该自觉摒弃“以牙还牙”的江湖法则。不要让死者不安,让生者不安,不要在键盘侠的帮助下失去理智,不要在“网络喷”的肆意喧嚣下盲目跟风,不要让张扣扣这个“杀人魔”杀了又“杀”。张寇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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