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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日发生了什么(2020年3月2日发生了什么重大事件)

摘要: 来源:【广安日报-广安在线】案情简介2020年3月2日,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岳某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重型自卸货...

来源:【广安日报-广安在线】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日,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岳某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原告公司经营,由原告协助办理挂靠车辆的季检、年审、保险换发牌照或证件等手续,办理上述手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向原告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和每年的车辆挂靠服务费;车辆由原告统一投保,由被告全额支付保险费,且被告应在保险期到期前一个月向物流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逾期不投保则原告有权不出具年检手续,有权扣除安全风险保证金,同时本合同自动解除。

由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的相关挂靠费用,也未及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及购买保险,故原告诉至前锋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被告向其支付相应费用,原告不予退还安全保证金。

2022年8月29日,前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考虑到该案件标的不大,法官在开庭前后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耐心细致地向双方释法明理。而后,原告表示同意让步,降低了诉讼请求金额,最终调解成功,双方握手言和。

案件成功调解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强调,要按时履行调解书中的内容,并阐述了不按时履行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双方均表示将积极履行。

法官说法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罗玲介绍,该案中岳某与物流公司存在书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物流公司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但岳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被告岳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原告物流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车辆挂靠经营较为普遍,当事人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具有约定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挂靠人作为实际车主,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挂靠费用、进行车辆年检、购买车辆保险等。(前锋融媒 吕甜 广安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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